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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2日     点击: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及时掌握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推动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根据《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97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实施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23年立项的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对2024年立项的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项目资金到位、实施进展、资金执行及取得成效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任务书签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

3.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组织方式

评估采取项目负责人填写表格、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各市卫生健康委、各省属单位)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开展自评(9412:00时前

项目负责人通过“中医药科研人才教育综合管理平台”http://124.133.43.204:81/)在线填写调查表,项目承担单位线上审核,按“通过”“完善后提交”作出自评结论。

(二)开展核查(911日前)

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对所主管的在研项目分别形成评估意见,通过“中医药科研人才教育综合管理平台”按“合格”“限期整改”作出评估结论,并按照评估内容形成主管项目总体评估报告(20232024年度项目分开撰写),主管部门盖章后通过系统提交。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研究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咨询方式

省卫健委咨询电话:毕老师 0531-51766209

科研部联系人:王昌 0531-59556821


科研部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