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及时掌握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推动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根据《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97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实施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对2023年立项的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对2024年立项的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项目资金到位、实施进展、资金执行及取得成效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任务书签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项目承担单位匹配资金到位和执行情况;
3.项目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组织方式
评估采取项目负责人填写表格、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各市卫生健康委、各省属单位)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开展自评(9月4日12:00时前)
项目负责人通过“中医药科研人才教育综合管理平台”http://124.133.43.204:81/)在线填写调查表,项目承担单位线上审核,按“通过”“完善后提交”作出自评结论。
(二)开展核查(9月11日前)
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对所主管的在研项目分别形成评估意见,通过“中医药科研人才教育综合管理平台”按“合格”“限期整改”作出评估结论,并按照评估内容形成主管项目总体评估报告(2023、2024年度项目分开撰写),主管部门盖章后通过系统提交。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研究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的研究工作。
五、咨询方式
省卫健委咨询电话:毕老师 0531-51766209
科研部联系人:王昌 0531-59556821
科研部
2025年9月2日